2011年10月30日 星期日

又一件民法第805條「風光」的案例

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再索酬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宏瑞、藍凱誠/高雄報導】
2011.10.30 03:15 am

嘉義大學陳姓女學生遺失一台筆記型電腦,被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男學生撿到,林先找電腦商估價,向陳女要求一萬元酬金,討價還價以三千元「成交」,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。

女學生的媽媽無奈嘆說:「現在學生書都不知念到哪裡去?」提供領據的員警也搖頭,認為這雖是民事協調事務,但林同學沒先將電腦歸還失主,竟先去估價,當做向失主索討「留置權補償費」依據,實在太現實了。

陳姓女生說,她本月初到高雄參加一項研討會,忘了把筆電帶走,原以為找不回來了,後來接到警方通知,說有人撿到,原本還很開心,沒想到對方卻開口要一萬元酬勞,害她一點也開心不起來,心想「怎麼有這種人?!」

女生的媽媽表示,對方協商時,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,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,要求三成、一萬元酬勞「很合理」。

陳同學表示,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,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,沒想到對方「獅子大開口」;一萬要不成,開口要五千,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。

陳媽媽表示,討價還價過程,對方還說她們口氣不好,要寄存證信函,讓人傻眼。她說,原本她可以直接把錢請警方轉交,但決定邀對方「面交」,就是想看看這位男同學「長什麼樣子?」

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,男學生可能也覺得不好意思,一進警局二話不說,簽了收據拿錢快閃,雙方眼神幾乎沒有交集。

陳媽媽說,「很無奈啦!」,原本想說如果對方沒開口要錢,還可以包個紅包致謝,但演變成這樣,「就當破財消災吧!」

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,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,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。

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,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,稱為「報酬請求權」;至於是否有違道德,見仁見智。
【2011/10/30 聯合報】
取自:聯合新聞網

撿到筆電大學生Hold住先估價討酬金|即時新聞|20111030|蘋果日報
男大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後索酬|ETtoday社會新聞|ETtoday 新聞雲
誇張!男大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再索報酬-TVBS
撿到筆電先查價格 男大生堅討3千元報酬|社會.地方|中天電視-CtiTV.com
自由電子報-好事變調 男拾獲筆電 硬要3成報酬

《其他資訊-法律缺乏道德的下場?也許有人認為這就是道德法律化的窘境(失去本質的道德)呢?或只是貪人條款而已??》
kennery的轉播站: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
警:百人電話報案想搶酬謝金 沒紀錄不算-大紀元
撿到寵物豬 運將硬索3成報酬-民視新聞-YouTube

《其他資訊-民法第805條相關》
兩岸雜誌—明報周刊—107期—法律之外的道德課
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-民法第805條
拾金不昧?留置權之相關規定將擬定修正-月旦法學雜誌-元照網路書店:【延伸: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
撿到錢不還,還要報酬!-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udn部落格
法律100分,法理學0分──這種法律系學生,可怕!|詹順發律師
林哲健律師部落格:拾金不昧請求給紅包是否犯侵占罪?(上)
林哲健律師部落格:拾金不昧請求給紅包是否犯侵占罪?(下)
民法805條:拾金不昧的相關新聞-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-無名小站

《其他資訊-不知為何?突然想起以下的佳言「時窮節乃見」!人格到底值多少錢呢?能用錢衡量嗎!?》
時窮節乃見 一一垂丹青-大紀元
詩詞賞析--忠臣世士篇-大紀元

感言:
希望這不是跟廢死議題一樣的下場,應該是道德與教育的問題,偏偏想用法律來解決的下場,最後只是造成一堆的別有所圖(拾金有昧)、專漏洞以及貪婪之人而已呢!!
因此,死要錢的依舊會死要錢、不求報酬的依舊會不求報酬,這兩類人基本上是處在平行線上不交集的呢!
PS.小心嘍!說不定新聞如果繼續追到最後(像上次事件一樣),雙方當事人都不認帳時,又推給都是警方的錯呢!?
【最多十分之三報酬之上限,是希望死要錢的人最多只能要該物價值十分之三上限的報酬,多則不行。因此該法應是專給死要錢的人所適用之法條,希望促使它們挺身而出做「功德」(總比A下來好吧!)】
【因此,形成所謂「三種人等級之分」:拾金不昧>拾金有昧>祕而不宣(整個A下來)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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