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2月4日 星期六

金牌調酒師遭打死 2嫌判1年

金牌調酒師遭打死 2嫌判1年
14:18:14

(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3日電)曾獲得2006年亞洲盃花式調酒冠軍調酒師尤港仙遭毆致死案,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傷害罪,判決被告陳姓和黃姓男子各有期徒刑1年;全案可上訴。

高雄地院判決書指出,民國99年4月間,陳姓和黃姓被告到高雄市苓雅區一家PUB飲酒,席間疑因黃妻遭香港籍鄭姓男子襲胸,雙方發生衝突。

判決書表示,任職PUB的尤港仙出面勸架,被誤認為鄭男的友人,遭陳姓被告等人毆打頭部等處,隨後倒地,經送醫不治。

高雄地院承審法官開庭調查審理,依據解剖鑑定報告等證據,認為被害人尤港仙死亡與遭毆打雖然有間接的因果關係,但被告客觀上無法預見毆打將造成被害人有冠狀動脈畸形、擴大心臟病疾病惡化死亡,因此改變起訴法條量刑。

高雄地檢署偵辦這起尤港仙遭毆致死案,依傷害致死罪起訴。1010203
取自:中央社即時新聞

害死調酒冠軍 2兇手各判1年|頭條要聞|蘋果日報
打死勸架調酒師 傷害罪量刑只判1年-YouTube

社會百態之社會人心篇-社會百態!udn城市

感言:
由此案例似乎可知,這就是現今司法與人權的價值判斷嗎!?
也許有網友會認為,如果加害者不動手的話,對方也不會因此死亡ㄚ!怎能推卸責任如此乾淨俐落呢?
但事實上,由此案例可知,似乎只能怪罪被害人了,誰叫被害人如此地不耐打ㄚ!要怪就只能怪被害人的身體缺陷了。【也可說明以後「路見不平得保持冷漠以對」了,特別是身體不好的人】
這也反映出現今司法對於活著的人(未來與潛力尚有發展機會)的保障的確是比較偏坦的,至於死掉的一方(都死了,還有任何發展機會嗎?)...就早早了事吧!!
看來此案例,應該有分刑、民事兩方面(本人不才,不知判斷是否正確??)吧!?此判決應屬刑事方面,看來得由民事方面來彌補了。
PS.請問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」又是什麼呢??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感言或廢言
人權在專業者的說法,別具意義!但在本人的觀念中,就像洗澡這件事一樣,是有分差異性的。
一般我們都在一陣運動中,讓自己滿身大汗(臭汗)後,如果能夠馬上洗個熱水澡(指冬季而言)的話,還真是一大享受呢!!
但是...如果你是軍人,特別是小兵的話,或者是監獄裡的犯人(年資可能有差異)的話,不好意思喔!不是你想什麼時候洗,就能什麼時候洗的呦!得按照軍營或監獄給的時間安排來洗澡(還不含內部某些勢力的安排與介入)喔!!
因此,就連洗澡都有看身分與階級等的差異性了,人一出生的資質也存在著差異性(請見本人相關討論文章)呢!更別提日後的發展與遭遇等等不同下,生活、習慣與品質等等的更大差異性(不論是自作虐或者天作虐而言)呢!!
想起中國古代的諸子百家中,有個墨家的,愛搞什麼個「兼愛」的觀念,這不就跟當今的人權團體相當雷同嗎!?
平等、世界大同、桃花源、理想國等等,人類存在的夢想或理想,但在我看來,是很難達到的。
因此我們就該什麼都不做嗎??不!還是得做,因為這是人類永遠的夢想或理想,一定得有人去做祂,祇是我們得認清一件事「這是多麼崇高與遙遠的夢想或理想,有時以為達到了或者完成了,但卻祇是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已,有時已走偏了卻還不自知呢!!」。
這些都在於人與人的合作與人與人的對抗等問題上,簡單說可以用好人與壞人來形容,也就是好人與好人的合作以及好人與壞人的對抗呢!祇是...何謂好人或壞人?有時其界限卻是很模糊的。
PS.
1.十分慶幸自己生對了年代與國家,生在台灣並長在這個年代(再早一些的話,就得被抓了)裡,也慶幸自己生對了家庭,使本人有此機會發揮自己的長才(目前所知的),縱使因此而養不活自己而成為米蟲,但至少感覺到自己是活著的、存在的,因為「我思故我在」呢!縱使這些討論文章(也許還稱不上是文章)根本上不了臺面(指報刊或雜誌)呢!!也特別感謝某些(極少數)一直肯願意持續看本人文章的人(希望沒讓你們變成腦殘,因某人說看這種不入流的文章會使人變腦殘之類的話),肯賞臉花時間在小弟的文章上,不管是純粹欣賞(恐怕很少)、打發時間或者想找麻煩(刺探敵情),總之...都謝謝啦!!
2.請別仿效本人的標點符號用法,這多數是錯誤的用法。另外,用本人文章或圖片的人,請別亂用!例如︰將本人討論的A文章主題的圖文內容貼於不相干或者反效果的B文章主題中呢!!

補充:
周星馳-威龍闖天關(張彪告陳祥富篇)-YouTube【司法與人權ㄚ!司法與人權ㄚ!你到現在似乎還是老樣子沒變嘛!!只是手法更加精煉了而已】

0 個意見:

張貼留言

訂閱 張貼留言 [Atom]

<< 首頁